商法是否具有獨立的邏輯和體系,是商法發展的關鍵命題。在民法典時代,完成以市場和商事交易爲內核的自主性建構,是商法走向獨立的根本任務。組織化交易是要素通過組織化聯合參與市場而促使其外部性改善的交易模式,其具有特定的交易目標、確定的交易結構和連貫的意識協調機制,包括突破熟人交際的資本聯合、超越個體的組織秩序以及追求持續穩定的價值增長三個方面的市場內涵。組織化交易論爲觀察市場中獨特的商法現象提供兩個基本視角:生産要素組織化獲得主體性和交易組織化形成市場,是對市場“從身份到契約”的經濟認知轉向“從契約到組織”的法學認知的範式革新。圍繞組織化交易的理論邏輯,商法對傳統商主體和商行爲的規範邏輯得以體系性展開,進而展現其具有獨立地位的融貫性和統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