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資産入表”是一個法學與會計學交叉的問題。當下數據資産入表面臨數據確權規範缺失、數據質量評估計量規範欠完備、數據資産經濟利益流入不確定等法律困境。但這些問題只能在數據資産入表的過程中通過法律規則的配置逐一紓解。就數據確權與合規審查而言,應以“數據二十條”之數據産權制度爲遵循,以數據持有權爲中心進行權利配置,對數據來源、數據處理、數據流通環節進行合規審查。就數據質量評估與安全保障而言,應擴充質量評估指標類型幷區分主客觀維度;同時明確數據處理者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幷發展數據安全監測評估、認證服務。就經濟利益流入分析而言,應因循無形資産或存貨流入路徑,結合應用場景、生命周期、規模經濟、範圍經濟等因素綜合研判。就列報而言,依《暫行規定》藉由“無形資産/存貨”列報幷采歷史成本計量爲務實做法;理想方案則是單獨制定數據資産會計準則幷采公允價值計量。于披露而言,則應采强制披露與自願披露相結合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