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權是我國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原點和主綫。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建立起扁平化的起訴條件,這不僅動搖了起訴權的權利屬性,使民事訴權向私法訴權模式偏移,而且在結果上築高起訴門檻,引發“起訴難”。2014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决定》爲民事訴權的深刻變革提供了基本思路與科學方法,即將扁平化的起訴條件重塑爲階層化的訴權要件。起訴行爲成立要件(第一層)和起訴權構成要件(第二層)實質簡化了起訴條件,大幅降低起訴門檻,也爲立案登記制改革的再深化提供了理論基礎;判决請求權構成要件(第三層)和勝訴權構成要件(第四層)彰顯出開庭審理對訴權保障的决定性作用。爲有效應對案件數量激增和訴權濫用問題,還應建立健全配套機制,以實現民事訴權的中國式現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