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時代背景、立法理念、文化傳統、理論供給等多種因素影響,我國立法、司法、執法等層面長期存在偏重債權人利益保障、輕視債務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傾向。這不僅限制甚至損害了債務人的生存發展權,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悖于《民法典》確立的民事主體平等原則,不利于民法典的全面實施,不利于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利于實現高質量發展。健全平等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制度,需要系統檢視不利于債務人合法權益平等保護的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在立法層面明確平等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與規則體系;强化債權人與債務人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與舉措,堅持能動履職,在審判中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强制執行中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實現債權的同時兼顧債務人的生存發展權;進一步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爲,防止公權力無端損害債務人合法權益;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和運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作用,推動訴源治理,健全訴訟之外的糾紛解决機制,前移下沉解紛資源,推動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止于未發、解于萌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