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技術將人類文明的秩序狀態拓展至全新的虛實同構的數字空間中。科學立法秉承求真向善的價值取向,在數字時代重構著社會的治理格局。數字技術創新在立法領域引起立法內容和立法技術的變革,數字領域不斷涌現出新的立法需求,數字技術嵌入立法過程幷內化成立法頂層設計的內容。數字時代的科學立法要充分體現數字技術發展的客觀規律,以構建理性安全向善的數字治理秩序爲價值追求,爲數字化善治提供制度保障。數字時代的科學立法面臨著法律規制模式和法律場景的變化,數字技術發展衍生的新模式新業態帶來歸責困境,人的法律主體性受到算法秩序的挑戰,數字技術介入行政過程會侵擾個體權利的行使空間。通過科學立法穩步推進數字化善治,要設置權利保護的先設機制來預防損害,厘定數字技術的倫理底綫來捍衛人性尊嚴。立法者要提升數字化素養,通過應用幷完善智能立法系統提升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