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現代化呈現擔保財產廣泛、擔保類型多樣以及擔保權設立模式統一且簡單的特徵。而在我國動產擔保制度下,能否以新型無形財產設立擔保,存疑;其未明確肯定無形財產抵押以及未來財產擔保的物權效力,也未認可擔保權效力及於衍生財產,無真正的集合財產擔保;擔保權設立模式為混合主義。我國動產擔保的設立制度可作如下優化:第一,假定以未來動產設立擔保的處分權,使其在擔保合同生效時產生物權效力,並借法律擬制方法使依交付生效的擔保權能設立在未來財產上。第二,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轉讓的權利可質押,也可抵押,並以登記生效及登記對抗為主要設立模式。擴大解釋動產抵押,使其涵蓋無形財產抵押,同時將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作為法定的兜底性登記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