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循環買賣是一種“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交易模式。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採用穿透式審判思維,將各方當事人都納入訴訟程序中,綜合審查整個交易鏈條。在構成融資性循環買賣時,各個買賣合同應作為虛偽表示認定無效;買賣合同之下的隱藏行為,既包括中間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委託合同,也包括中間人與貸款人、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半個”借款合同。借助《民法典》第925條的規定和交易的整體解釋方法,可以認定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著一個完整的借款合同。中間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不負有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對於因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中間人不負有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