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人權利的限制和保護是破產法上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法院強制批准重整計劃的規則構建和批准權的正確運用是破解這一難題的關鍵抓手。我國《企業破產法》第87條第2款第1項確立了“就物清償”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對擔保財產的價值化處理規則,即以擬制化的司法估值代替事實上的財產變現,進而確定擔保財產上的權益價值,最終將擔保財產上的擔保權強制剝離。然而,我國法上的“公平補償”規範對延期清償的利息補償損害了物權確定性,可考慮在留債清償的情況下,將其修正為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對重整計劃生效之時財產現值的折現補償,其功能在於保全擔保財產的現值。“實質保護”是一種事前預防和事後補償、破產法和非破產法上救濟機制共同運轉的獨特制度構造,是重整程序限制擔保權行使的正當性基礎,也是擔保財產價值維繫以及保障優先受償效力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