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數字法研究落後於數字技術的發展,主要原因在於研究範式相對陳舊且未及時更新。現有數字法研究沿襲了傳統法學的研究範式,即堅持還原論、“主客二分”和線性思維等基本觀念和方法,導致了對數字系統的整體性、信息運行規律的獨特性以及信息在“主客體”之間所具有的超然地位等方面,存在認知不足的問題。基於數字系統與線下社會生活系統同屬於現當代複雜性科學所稱之“複雜系統”,複雜性理論對於數字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其中複雜系統理論中關於“自組織”“自適應”和“湧現”等現象的理論研究範式,契合當前數字系統和線下社會系統的發展和演化規律,故具有在此基礎上探討建立未來數字法研究範式的可能性。為建立數字法研究範式,首先應當明確數字法所依賴的系統性環境特徵,即數字環境具有技術性、公開分享性、公共性、服務性和安全性等鮮明系統特徵,進而可以初步設想未來數字法的研究方法,即可以採取還原論和整體性的結合、技術和法律的結合、實證主義和理性主義的結合以及“人”和“機器”的結合等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