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學的知識系譜中,“情感”的形象總體上是紛亂、孱弱且消極的。但這樣的形象並非從來便是如此。廣義的“法學”對情感的闡釋是長時段、多向度的。在前學科化時期,早期的立法者和哲學家從理念和經驗上為法學的情感闡釋傳統提供了支撐。在學科化時期,出於自治知識系統建構的需要,法學家更強調法律理性對情感的規範評價,以及理性化的情感知識對法律教義的同化。在後學科化時期,法學在理性認知的既定圖式之外,以延展性的“內-外”廣角,在更開闊的知識場域中尋求情感闡釋的主體動能及回應進路。對於法學的體系構造和功能發展而言,情感闡釋不僅有豐富的規範和實踐認知價值,而且還有隱而未發、至關緊要的知識論涵義。只有將理性與情感的對壘消解,以一種新知識論的整體均衡觀為指引,法學方才有望合乎優雅的審美,由剛硬的命令之學轉向表彰優美心靈的人性之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