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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對歐盟與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中歐盟與會員國管轄權之爭議--以投資為討論中心
作者 林明億
中文摘要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與新加坡自2010年3月展開自由貿易協定之談判,並於2012年12月達成「歐盟-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EU-Singapore Free Trade Agreement, EUSFTA)」之協商。為釐清該協定中諸多投資規範之管轄權歸屬爭議,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5年向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尋求法律意見,最終意見書於今(2017)年6月13日公布。於過往討論有關EU於投資事項中的管轄權之相關文獻中,有論者認為涉及投資之項目皆屬EU之專屬權,亦有論者認為除了投資保護之外的事項始為EU之專屬權。此次ECJ裁決認為:就涉及投資相關之事項中,EU僅對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具有專屬權,間接投資(non-direct investment)以及爭端解決(dispute settlement)之管轄權皆為EU以及會員國所共享。其中投資人對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to-States Dispute Settlement, ISDS)在過往即引發許多爭議,例如去(2016)年,比利時瓦隆區因不滿ISDS以及改良的國際投資法庭(Investment Court System),利用全面貿易與經濟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係基於政治因素考量而以混合協定(Mixed Agreement)提出之特性來反對,使CETA於當時幾乎面臨破局,惟本次意見書裁決確定涉及ISDS之協定之管轄權由EU與會員國所共享。綜上所述,EU日後若欲簽訂涵蓋ISDS之協定,皆須經過歐盟會員國之同意以及批准,恐影響未來EU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之方向。
起訖頁 10-25
刊名 經貿法訊  
期數 20170710 (217期)
出版單位 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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