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中國對美國數項反傾銷調查的方式向WTO提起諮商的請求,中國認為美國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採用加權平均正常價格與逐筆出口交易價格做比較(W-T比較法)計算傾銷差額;並以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為由,將其國內多個出口廠商視為單一實體,並對該實體採行單一反傾銷稅率;以及美國商務部在認定調查對象不配合調查時,採用「可得不利事實(adverse facts available)」以決定傾銷差額的作法不符合反傾銷協定。2016年10月19日爭端解決小組報告公布後,中國對於小組拒絕中國於W-T比較法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4.2條所提之部分主張,以及小組認定美國商務部採用可得不利事實計算傾銷差額並非一般且可預期適用的規範而拒絕中國對於該規範本身的挑戰之判決提起上訴。今(2017)年5月11日上訴機構報告出爐,上訴機構接受小組大部分的判決結果,僅推翻採用可得不利事實計算傾銷差額並非一般且可預期適用之規定,然而由於上訴機構並無充足證據進行相關審查,因此無法依照中國的請求,針對採用可得不利事實的規範進行完整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