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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菸害防制法草案針對電子煙管制於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下之適法性
作者 蘇郁淳
中文摘要
近年來電子煙市場成長迅速,為傳統菸草市場帶來一波新型態的潮流,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也分別在2014、2016年的締約方會議中提出有關電子煙的報告,歐美各國也紛紛增設對於電子煙的規範。今(2017)年1月,我國衛生福利部公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起因係時代變化過鉅,距離上次修法時間已屆10年之久,原法案內容早已不敷現實需求。草案內容針對目前之法案增補甚多,最大之修正之一為將電子煙納入菸品管制中,此一修正成為大眾討論之焦點。由於我國亦將此草案通知TBT委員會,因此本文擬分析修正草案與TBT協定之適法性。關於我國電子煙管制與TBT第2.1條不歧視原則之適法性,本文認為電子煙與一般菸品應可認定是同類產品。雖然就目前情況觀察,修正草案看似不會影響兩者間市場競爭關係,但未來仍可能有其他變數,故無法排除修正草案有違反第2.1條之虞。關於其與TBT第2.2條必要性原則之適法性,本文認為應存在其他替代措施,故修正草案可能有違TBT第2.2條。另外,關於其與TBT第2.4條調和性原則之適法性,由於並非所有WTO會員均是WHO之成員國,因此WHO之標準應不至於構成TBT協定下之國際標準,故本文認為我國草案並未違反TBT協定第2.4條。
起訖頁 26-44
刊名 經貿法訊  
期數 20170710 (217期)
出版單位 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該期刊-上一篇 歐洲法院對歐盟與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中歐盟與會員國管轄權之爭議--以投資為討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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