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近年來電子煙市場成長迅速,為傳統菸草市場帶來一波新型態的潮流,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也分別在2014、2016年的締約方會議中提出有關電子煙的報告,歐美各國也紛紛增設對於電子煙的規範。今(2017)年1月,我國衛生福利部公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起因係時代變化過鉅,距離上次修法時間已屆10年之久,原法案內容早已不敷現實需求。草案內容針對目前之法案增補甚多,最大之修正之一為將電子煙納入菸品管制中,此一修正成為大眾討論之焦點。由於我國亦將此草案通知TBT委員會,因此本文擬分析修正草案與TBT協定之適法性。關於我國電子煙管制與TBT第2.1條不歧視原則之適法性,本文認為電子煙與一般菸品應可認定是同類產品。雖然就目前情況觀察,修正草案看似不會影響兩者間市場競爭關係,但未來仍可能有其他變數,故無法排除修正草案有違反第2.1條之虞。關於其與TBT第2.2條必要性原則之適法性,本文認為應存在其他替代措施,故修正草案可能有違TBT第2.2條。另外,關於其與TBT第2.4條調和性原則之適法性,由於並非所有WTO會員均是WHO之成員國,因此WHO之標準應不至於構成TBT協定下之國際標準,故本文認為我國草案並未違反TBT協定第2.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