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之爭端解決機構於今(2012)年1月20日通過菲律賓酒稅案(Philippines—Taxes on Distilled Spirits)上訴機構報告,其主要爭點集中於同類產品之認定,即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1994)第3.2條第1句「同類產品(like product)」之判準。由於同類產品之認定係判斷WTO不歧視原則下諸如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之關鍵要素,又GATT條文中並未明白揭示關於同類產品之解釋依據及適用方法,是故藉由觀察本案上訴機構所採行之判斷準則及適用,將可提供WTO會員國日後對於相關案件之重要指引並提升訴訟的可預測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