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防衛措施(safeguard measures)之目的在提供進口國於國內產業受到進口產品競爭影響時,允許進口國實施暫時性之保護措施,然而此措施若被進口國濫用將造成自由貿易之障礙,故以往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均嚴格檢視防衛措施之要件,甚至出現因採取防衛措施而被控訴之國家在爭端解決審理後往往無法維持原措施之現象;此外,針對國家別之特別防衛措施,由於其為防衛措施適用最惠國待遇之例外,理應受到更嚴格之檢視。中美輪胎案(US-Tyres)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首件援用中國特別防衛措施(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之案件,DSB卻肯認美國對中國進口之輪胎採取防衛措施,因此本文欲透過檢視此案之上訴機構裁決,一窺為何中國之控訴均無法突破美國對其施加之貿易救濟措施,並藉由探討中國於上訴機構提出之控訴以及上訴機構之回應,觀察上訴機構在檢視會員國採取國家別之特別防衛措施時,是否有別過去一般防衛措施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