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於今(2011)年9月2日發佈美國丁香香菸案(US—Clove Cigarettes)之小組報告(Panel Report)。此案係爭端解決小組首度審理系爭措施是否違反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簡稱TBT協定)第2.2條2,由於先前涉及違反TBT協定第2.2條之爭端解決案件除了雙方合意,小組未裁決外,其他案件在系爭措施是否屬於TBT協定所定義之技術性法規(technical regulation)時,即被小組認定為非技術性法規;即使某些案件的系爭措施被認定為技術性法規,但小組因訴訟經濟而優先處理該系爭措施是否違反其他條文而從未就此條分析。此案小組卻與先前的小組不同,在審理此案時,已認美國違反TBT協定第2.1條,仍繼續審理系爭措施是否違反TBT協定第2.2條的部分。本文認為小組似欲於此案首創先例,試圖闡明應如何分析TBT協定第2.2條,故本文欲檢視此案小組分析系爭措施是否違反TBT協定第2.2條的論理,了解小組如何認定與分析,提供後續相關案件以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