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承攬政府委辦業務取得收入,部分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或結算申報,而委辦政府機關亦未開立免扣繳憑單,允宜督促研謀改善,以維護租稅公平。」及「政府機關核定機關團體之部分補助計畫執行成果歸屬於政府單位所有或共同擁有,所撥付之部分款項係屬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之收入,為營業稅課稅範圍,且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申報所得稅,惟受補助機關團體涉未報繳營業稅及正確結算申報,允宜督促建立輔導機制研議改善,以維護租稅公平」以上為審計部112年度抽查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業務情形查核意見所節錄,顯見多數機關團體因平時非屬營業人無須申報繳納營業稅,殊不知在某些時候參與政府單位辦理的計畫,所取得的補助款項,屬於營業人提供貨物或勞務給政府單位而取得的相對代價,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