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步入常態化階段。既有討論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歸納為程序、實體和恢復性司法三個維度。本文基於2016—2021年我國基層法院審理的六類常見案件兩百余萬份裁判文書,分別評估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個案效果和系統效果,實證結果顯示:在程序維度上,認罪認罰從寬顯著提升了案件處理的司法效率,但是其在發揮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方面仍有完善空間。在實體維度上,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總體上獲得了“從寬”的處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促進輕罪的量刑朝寬緩化方向發展的同時,並沒有對重罪案件的量刑產生同樣影響,這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然要求。在恢復性司法維度上,一方面,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害人賠償、被害人諒解和刑事和解的比例都顯著高於不認罪認罰的案件;但另一方面,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權益保護的整體狀況並沒有顯著改善,未來被害人權益保護仍然應當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中值得關注的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