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規範以公開發行為主體,對私募發行缺少系統性規定,需要構建信息披露公開發行與私募發行雙層規範體系。可以借助契約經濟學為解決信息不對稱而提出的激勵機制和風險緩釋機制兩種理論工具來建立完善信息披露雙層規範體系。在立法層面,激勵性規範應當有助於發行人按照成本收益考量選擇適合的募集方式,風險緩釋規範應當圍繞股份流通與投資者適格進行區分配置。在監管層面,基於激勵性規範,公開發行實施註冊制監管、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私募發行採用豁免制監管、以效率優先為理念;基於風險緩釋規範,公開發行監管致力於明晰有關主體責任界限,私募發行監管重在厘清私募範圍、有限度採用公開勸誘規則。在司法層面,由於公開發行虛假陳述主要表現為侵權責任、私募發行虛假陳述大多表現為違約責任,故應當嚴格區分雙層規範下虛假陳述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權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