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40多年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簡稱“行政權利”)蓬勃興起。然而,行政權利體系仍有待完善,繼續伸張並更好保護行政權利是這個時代的重大課題。無論作為法學研究範疇還是法律規範對象,行政權利是行政權力、憲法權利、民事權利所無法取代的。儘管權利淵源多種多樣,權利發展需多方協同,立法應當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通過專門立法系統規定行政權利,可以更好地宣示民主法治理念、塑造行政法規則、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未來的通用行政法典宜專辟一章,列舉重要的行政權利;列舉的權利從類型上應當覆蓋人身權、財產權、參與權、行政受益權、程序保障權、獲得救濟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