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的理論和實踐需要回應一個自身的體系構造問題。通過對經典體系的完備性審查發現,經典體系在合乎理性之方式和結論的正確性議題上存在體系困境,以致其既無法滿足體系的可靠性要求又無法滿足體系的完全性要求。面對困境,擺脫它們的有效方式是重構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和體系性引入類案比照方法。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在區分邏輯和理性的形式與非形式的基礎之上,被重構為以遞歸四段論為中心的非形式邏輯模式,從而取代單一的演繹三段論模式,並為此確立了一條體系原則P,以防止形式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不當介入。類案比照方法被定位為控制法律解釋和法律續造的一種相對獨立且必要之方法,以維繫結論的弱預測,並且在區分有規則案例和無規則案例的基礎之上為其體系性引入確立了一條體系規則R1,以展示法律解釋方法、法律續造方法和類案比照方法之間的體系位階關聯,進而與非形式邏輯模式相結合,形成了一個完備的法律方法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