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精神已經成為我國法律上的一個正式概念和審查標準。對憲法精神有三種不同的理解,分別是尊重憲法的意識、憲法的宗旨以及與憲法規定、憲法原則並列的憲法精神,其中只有第三種理解屬於合憲性審查中具體、規範的憲法精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目前主要是在“弘揚”“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受人民監督”等表述和語境中使用憲法精神,此外還曾在一些具體個案中間接處理憲法精神,這都為最終確定憲法精神的內容提供了有益參考。在推進合憲性審查的實踐中,適用憲法精神應注意平衡穩定性與開放性、確保體系性與序列性以及堅持唯一性與激勵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