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數據上的經濟利益能否歸屬於個人以及法律上如何保護和實現該利益,是我國建立數據產權制度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乃一體兩面,都是個人信息權益的客體,而非不同的民事權利客體。在我國人格權保護“一元模式”下,個人信息權益既保護自然人對個人信息(或個人數據)的精神利益,也保護自然人對個人數據(或個人信息)的經濟利益。不應將個人數據上的經濟利益完全配置給處理者,也無需單設個人數據所有權來保護自然人的經濟利益。個人同意與個人許可是自然人行使個人信息權益實現個人數據上經濟利益的兩種形式,具有不同的性質與法律效果,適用於不同的個人數據交易場景。個人信息權益對於企業數據財產權具有制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