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主權者意志的最高性和法治秩序統一性的要求,立法機關有義務闡明其立法的合憲性,從而同時在實質上和形式上發揮民意代表機關維護人民主權的功能。2023年《立法法》修改後,以立法主體憲法說理義務的法律化作為制度發展的牽引性力量,將引領憲法實施制度的全面發展,包括對立法諸環節的“全過程”控制(即立法的事前、事中、事後控制),以及立法內容的內在控制(即立法說理結構由合理性到合憲性的“全領域”控制)。我國的合憲性審查實踐正在通過對憲法監督的功能性職權分工、對具體審查的兼容、強民主程序的保障,回應對“代議機關監督模式”的質疑,其中所蘊含的理論規律無疑會為世界範圍內的憲法監督模式理論提供新的理論資源,為構建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提供學理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