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緣A公司於民國(下同) 9 8年1月1日合併B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前B公司於9 5年1月至9 6年1 2月間進貨,涉嫌取具C公司等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01,053,013元,營業稅額20,052,651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迨公司合併後始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初查針對A公司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052,651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採擇一從重處罰,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計10,026,326元(下稱原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