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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44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資訊主體對於曾經合法公開於網路之個人資料,因時間經過,其被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特定目的已不存在,或已逾越該目的之必要範圍,得請求該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刪除或停止處理。倘其資料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當事人對其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亦得請求刪除其蒐集或處理之結果。資料主體請求刪除個人資料時,該特定目的是否存在、有無逾越必要範圍、資訊主體有無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應就資訊主體係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屬公眾人物、是否為未成年人,個別資訊之性質,是否與資料主體之職業生涯或私人領域相關,資料內容是否正確或含有誤導或易誤導之內容、或屬仇恨、侮辱或誹謗言論,是否僅屬個人意見或為真實事實之陳述,是否久未更新或對資料主體造成偏見、歧視或不合比例之隱私負面影響,是否將置資料主體於險境,其私人活動或領域受干擾程度,資料處理者就資料使用有無正當利益、其因蒐集、處理或利用所獲得之利益與資料主體因此所受損害,及原始資料之公開是否因新聞報導或法定義務所為,其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資料處理者因刪除該蒐集或處理結果所受之損害與資料主體因此所受利益,倘刪除是否影響或妨礙公眾知的權利之公共利益,公眾有無其他正當資訊取得來源等相關因素,為法益之權衡。倘該資料存在已有相當時日,尤應審酌上開各因素是否因時間之流逝而發生變動。
起訖頁 1-4
關鍵詞 個人資料資訊主體資訊處理者刪除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8 (202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本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6號
該期刊-下一篇 涉外民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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