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有明文規定,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件,於審核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權時,應就個案所涉及之國際民事訴訟利益與法庭地之關連性為綜合考量,並參酌內國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則之法理,衡量當事人間實質公平、程序迅速經濟等,以為判斷。而法理之根據,除內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之原因基礎,在性質相容且具備國際裁判管轄權妥當性之基礎上,得引為法理之外,已奠定可資參照之國際裁判管轄審查標準之相關國際公約,亦得作為我國法院審查涉外私法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有無之法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