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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408 (202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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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本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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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主張金錢借貸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其權利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即金錢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合致等事實,負舉證責任。且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所確定之應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其對待證事實所應提出之證據,乃係本證,該本證應使法院對待證事實達到「確信」始可謂舉證成功;此時,乃應由不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對該待證事實之相反事實提出證據反駁,稱為反證,用以「動搖」法官原基於本證所得之確信即可,不須令法院對該相反事實形成確信。故本證與反證於主體及舉證程度,皆不相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本證
、
反證
、
舉證責任
、
舉證程度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8 (202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訴之預備合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3號
該期刊-下一篇
個人資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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