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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408 (202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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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訴之預備合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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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預備訴之合併,法院應依原告所列聲明及訴訟標的順序,依次審理之,必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始得就預備之訴調查裁判。倘法院審理結果,認原告先位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則相排斥之備位之訴,固不能併為裁判;惟如先位之訴性質上為數宗訴訟之同種類、相互獨立訴訟標的之單純合併型態,法院就該先位之訴之數宗訴訟合併為判決時,何者勝訴,何者敗訴,仍應分別就各訴之內容定之,以作為是否就備位之訴併為裁判之依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訴之預備合併
、
先位
、
備位
、
單純合併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8 (202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確認之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
該期刊-下一篇
本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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