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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又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乃因股份有限公司係由多數股東組成,而記名股票之轉讓,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於當事人間即生轉讓之效力(同法第164條規定參照),公司不易知悉,股東若欲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即須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股東名簿,公司應以何人為股東,則悉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斷,股東名簿上之股權記載已變更,即推定受讓人為正當之股東,得向公司主張享有開會、分派股息及紅利等股東權利。倘第三人僅以公司為被告,提出股票而主張其為公司之股東,請求確認其股東權存在,而未主張股東名簿所登載某股東股份數之全部或一部為其所有,亦未以該股東為被告,以確定渠等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縱該第三人對公司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公司亦無從將該股份數登載入股東名簿,致公司股東名簿所登載之股份數,大於公司發行之股份數,更不得逕自更正股東名簿,任意削減或消除股東名簿上其他股東登記之股份數。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確認之訴法律上利益股份轉讓股東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8 (202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72號
該期刊-下一篇 訴之預備合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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