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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動產抵押亦適用之。所謂一定法律關係,係指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可生不特定債權之法律關係,且須具有實質限定性及客觀明確性者而言,如基於特定交易契約、基於特定原因與債務人間繼續發生債權之法律關係、與債務人間一定種類交易之法律關係,或特定債權等是。倘當事人以特定債權作為擔保債權,如該特定債權非屬所約定一定法律關係所生者,則必須就該具體之特定債權予以約定,否則不啻違反民法禁止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最高限額抵押權一定法律關係實質限定性客觀明確性特定債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7 (2024: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之更改——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
該期刊-下一篇 商品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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