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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品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5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係就企業經營者所規定之「無過失責任」,無論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就其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所致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與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就受僱人之選任、職務執行之監督,主觀上是否未盡相當之注意而有過失,顯屬有別。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商品責任僱用人責任無過失責任選任監督注意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7 (2024: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
該期刊-下一篇 證據共通原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再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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