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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之更改——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債之更改,係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之契約,新舊債務不具同一性,為原債務擔保之質權、抵押權、留置權、保證等,隨同原債務而消滅,當事人如不具更改之法效意思(更改意思),無由成立。更改契約成立之法律效果,對於當事人權益影響甚大,倘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確,原則上不得認定有更改意思。更改意思存否,涉及意思表示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盱衡事前之交涉商議過程、契約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作全盤觀察。當事人無更改意思,而以契約變更給付債務,所成立者為債務變更契約,債之關係之同一性並未改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債之更改債之變更更改意思債之同一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7 (2024: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7號
該期刊-下一篇 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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