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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407 (202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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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所生遲延責任,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後,可溯及免除者,係指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起迄實際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時止所生遲延責任」。當事人之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除有民法第265條所定之情形外,於他方當事人之對待給付債務清償期屆至前,尚非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此期間所生遲延責任,自無從溯及免除。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同時履行抗辯
、
遲延責任
、
溯及免除
、
先為給付義務者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7 (2024: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持續性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07號
該期刊-下一篇
債之更改——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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