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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持續性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0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倘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固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倘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致加害之結果持續不斷,且損害結果非各自獨立存在,或無法相互區別切割(量之分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應自加害人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始符合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持續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7 (2024: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名譽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
該期刊-下一篇 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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