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5條枚舉了核定徵收的六類適用情形,其共性是將核定徵收作為查帳徵收的備選方案。其他具體制度規範除複述、細化此六者外,也間或另作規定且不乏偏離核定徵收基本意涵者,同時在征管實踐中亦有泛化適用核定徵收的傾向。提高征管效率、發揮調控功能和在稅權受限前提下進行地方治理,是核定徵收適用範圍延展的三大動因。核定徵收兼具執行和決策雙重屬性,對其實施規制旨在將核定徵收納入法治軌道,在此前提下為征管實踐預留一定裁量空間。為此,應當完善《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相關稅種法制度,強化對核定徵收的程序控制,並且優化對核定徵收的司法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