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化是平臺經濟的重要特徵,其擴大了平臺商業模式的效用與風險。長租平臺通過參與租賃交易並引入金融機制重構了交易基礎,滿足了社會對高品質且可支付的租賃服務的需求,但也滋生了負外部性和風險。以去金融化為核心的結果主義規制路徑減損了社會福利、遺留了交易糾紛,應基於整體主義理念和方法予以重構。在指向社會福利的規則治理層面,應合理擴張長租平臺的權利能力、設置類型化的准入標準與行為規範、引入違約責任保險和賠償基金,以強化風險控制。在當前去金融化的政策限定下,要允許長租平臺開展助貸業務,激勵其補貼承租人購買違約責任保險;加強對長租平臺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行為的風險監測,但不宜直接認定為違法;落實對長租平臺的融資支持政策,激勵其維持住房投入。在配套制度完善層面,應加強合同解除限制與租金穩定在長租平臺金融化規制中的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