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商法規範中存在多種不同類型的優先購買權。這些優先購買權制度中出現了轉讓人與優先權人之間利益關係的失衡,需要從整體上進行價值反思,並從單方視角轉向雙方視角,不僅要關注優先權人的利益,更要關注轉讓人的利益。從轉讓人權利與義務的區分構造看,其負擔的義務主要為程序性義務,實體性權利則沒有發生增減變化,蘊含著轉讓人權益不受損害的基本立場。基於合同訂立與合同履行二階段區分的法理,同等條件不足以保護轉讓人利益,加入同等履約能力才能使轉讓人利益不受損害。同時,基於債務人變更不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法理,轉讓人有權要求優先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多數權利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的場合,轉讓人享有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多數優先權人對轉讓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優先購買權是為權利人提供優先於第三人的交易機會,轉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有其他妨礙優先權人行使購買權情形的,可能導致強制締約責任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