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90年代,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難題,為此建立了刑事優先論,要求案件涉嫌犯罪事實時及時移送偵查機關,中止行政違法調查。基於行政前置性要求以及刑法謙抑性考量,實踐中採取行政優先論,多數行政犯案件由行政執法部門以執法程序主導調查,在基本查清犯罪事實後再移送公安機關。由於行政機關調查能力不足,影響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刑事優先論與行政優先論都是建立在違法調查與犯罪偵查相分離的基礎上,成為制約“行刑銜接”的主要問題。對“行政犯”的違法犯罪調查,需要發揮行政機關和偵查機關的共同作用,“行刑銜接”應當從分離式走向聯動式,賦予公安機關在案件涉嫌犯罪時及時介入調查的職權,在調查過程中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充分配合,協同調查違法犯罪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