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與本案審理、司法判決之間的關係是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基礎問題,關乎整個行政訴訟的功能及其實現。2014年修改《行政訴訟法》突出強調了原告訴訟請求的意義,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行政訴訟的基本構造。從功能角度而言,我國的行政訴訟主要屬主觀訴訟,私人起訴的目的在於尋求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是行政爭議的裁決者,藉由訴訟制度實現原告的訴權,不可脫離訴訟制度而成為行政的監督者。不告不理是行政訴訟制度的基本要求,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訴訟理由展開訴訟的審查也是題中之義。法院審查訴訟請求仍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但僅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足以有效回應原告的給付類訴訟請求。法院應當回應而不得逸出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在現有法律規定無法回應原告的訴訟請求時,法院也可以作出法定外的判決。堅持行政訴訟的訴審判一致性,更合乎行政訴訟的內在構造,且有助於提升訴訟的對話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