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之前,由立案庭通過裁定程序審查再審之訴的條件和事由,決定再審後方由業務庭對本案進行再審理。改革實施後,部分法院撤銷立案二庭,將再審條件和事由的審查與本案再審理均交由業務庭進行。上述一階化的改革不僅與訴之審判的邏輯階段相悖,也與普通訴訟程序不相匹配,同時容易以實質性審理的結果替代形式化的審查標準,從而加劇“再審難”問題,更有侵害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之虞。因此,再審之訴的審理應在程序外觀上體現階段化,遵循訴之審理的一般規律,即應由立案庭先審查訴訟要件和再審事由,在立案庭撤銷原判決之後,審判庭方可進入實體審理。從程序保障的角度來講,撤銷程序應採用口頭辯論方式而非書面審查方式,並由上級法院管轄以增強司法公信力;本案再審理應限於當事人申請的範圍,並重新作出與原判決同一內容的新判決或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