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時代倡導能動司法,這是人民法院因應社會變化現實,回應社會發展與進步的需求,且基於對司法本質和司法活動特徵的深刻認知所作出的積極反應,亦是對新時代司法自身使命的自覺體認。新時代能動司法具有明確的實踐取向、特定的表現形態以及明確的權力依據,其實施勢必引致並推動我國回應型司法的構建。回應型司法所回應的維度主要包括:國家的總體部署與安排、社會進步與發展的主要趨勢、社會公眾的普遍願望與認知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實際需求。回應型司法主要由吸納傳導機制、篩選辨識機制、轉譯創生機制和體現落實機制等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