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醉駕案件檢察文書的實證研究發現,醉駕不起訴裁量並未很好地體現綜合性考量。一方面檢察機關並未考慮酒駕時段、駕車類型等必要因素;另一方面,從重處罰情節的裁量權重普遍大於從輕處罰情節。規範層面的“嚴罰化”導向以及制度層面缺乏不起訴裁量空間,造成了醉駕不起訴裁量的“輕重失衡”,進而抑制了醉駕不起訴的拓寬適用。為此,有必要在適用規範中詳盡列舉醉駕不起訴的裁量要素,並明確綜合裁量理念,同時以實證數據為支撐,提升適用標準的實踐合理性。另外,應當將“犯罪情節輕微”作為適用相對不起訴的實質要件及判斷標準,並構建以程序為主導的不起訴裁量權監督制約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