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80年代初期有學者提出的“法律工作的計算機化”概念,開啟了我國法律科技研究的先河。經過40多年的發展,法律科技先後經歷了“法律知識+專家系統”和“法律大數據+機器學習”時代。我國的立法、審判、檢察和律師工作實現了從計算機化到數字化和智能化的轉型。儘管法律科技取得了顯著進展,但它仍無法回避法理和倫理問題,其技術和應用也存在缺陷。法律科技的價值定位應回歸居於輔助地位。法律科技在當下的數字時代面臨新的挑戰,我國亟須構築法律科技自主體系。這需要從構建法律科技共同體、新型管理體系、自主知識體系、知識和數據共享機制以及法律與倫理治理體系等多個方面共同發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