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比較研究的視角來看,中國的公益訴訟制度最顯著的特點是檢察院而非社會組織在其中所處的主導性地位。這一特徵也引發了國際學界從地方保護主義、國家-社會關係等方面對該制度的質疑。該類批評存在以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為中心視角的問題。而印度、巴西等國的經驗則展示了司法機構的能動介入對發展中國家公益司法保護的核心作用。與這些發展中國家的上述情況類似,中國的公益訴訟制度通過借助檢察院在財政、人力和政治資本上的優勢,實現了在社會力量欠發達情況下的跨越式發展。這一中國方案對於其他發展中國家有著重大的借鑒意義,同時別國的經驗在深化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協同方面也為中國提供了重要啟示。公益訴訟制度的這一案例,也為如何更有效地在比較司法研究領域建構中國的學術話語提供了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