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人權的社會基礎並非一體化的數字社會,數字技術只是強化但並沒有根本改變工業社會的結構特徵與運作邏輯,數字社會仍然是功能分化社會,數字人權也因此不具備代際變革的顛覆性意義。數字人權的基本功能是在數字時代繼續維護各個系統的功能分化,限制各個功能系統借助數字技術所產生的內在擴張性,從而在個人身心系統與功能系統之間、不同功能系統之間確立合理的界限。數字人權可被區分為普遍功能性數字人權與特殊功能性數字人權。前者主要是指互聯網接入權,其功能是在社會整體層面支持所有系統的涵括性與功能分化;後者主要是指生物人及其社會角色的數字人權,其功能主要是維護個人身心系統的完整性與自主性,以及社會角色所代表的功能系統溝通的自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