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我國實定法和學理上的重要概念,它與德日行政法上的行政罰概念並不相同。行政罰概念在德國最先由戈爾德施密特提出,經美濃部達吉等人介紹傳入日本,並對我國民國時期行政法學產生重要影響。新中國建立後,行政罰概念被行政處罰取代,二者雖僅有一字之差,但內涵並不相同。行政罰是指對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科處的法律制裁,其“行政性”體現在處罰對象的違反行政性。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不法行為科處的法律制裁,其“行政性”體現在處罰主體與處罰程序的行政性。我國的行政處罰概念是受到蘇聯法學影響的產物。在德日法上,真正與我國行政處罰類似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行政罰,而是目前德國法上以《違反秩序法》為核心建構起的德國版“行政處罰”制度。釐清行政處罰與行政罰的區別,有助於理解我國行政處罰的概念,探究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的區別,有益於比較法研究的精細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