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譽罰是行政主體通過對外披露相對人違法行為來貶損其名譽以達到懲戒目標的處罰種類。基於行政主體在汙名與負面信息擴散等方面主動作用程度的差異,聲譽罰有可能漸次作用於相對人的精神、名譽、財產和資格。聲譽罰梯度自下而上共三個層級,分別是以客觀披露與克制批評為核心的單一式聲譽罰、高度匯聚違法信息或廣泛擴展披露渠道的集合式聲譽罰、將負面評價加諸行為人而非違法行為的標籤式聲譽罰。為確保處罰決定的合法性,行政主體應當優先選擇更為溫和的聲譽罰形式。為兼顧過罰相當與合理威懾目標,行政主體須將違法者和違法行為的異質性納入裁量因素,並將欺騙類、侵犯他人信息和名譽權益的違法行為與更加嚴厲的聲譽罰形式相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