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羲定律”主要被用於描述併稅式改革引發的“雜派叢生-併稅改革-雜派叢生”週期性循環,其本質上是國家治理中的央地關係問題,具體表徵為稅權配置的“幹枝之爭”。在中央集權型的稅收立法模式下,稅收行政立法佔據主導性地位,地方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立法權。“兩個積極性”原則是中國共產黨探索解決央地關係難題的基本原則。在此原則的指導下推進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是跳出“黃宗羲定律”的基本方案。稅收立法權的縱向配置,應在央地關係法治化框架下具體展開。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的法治化方案包括長期方案和短期方案。當前實施短期方案較為可行,即在稅法總則中分稅種明確劃分央地稅收立法權限。後續應從地方稅體系改革入手,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同時,賦予地方相應的稅收立法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