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著手之認定標準,指依整體犯罪計畫,行為人之客觀行為已顯露其犯罪意志及法敵對性,且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具必要關連性,而對刑罰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形成直接危險,若依犯罪計畫繼續不中斷進行,將導致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者,應認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非僅止於預備犯罪之階段。本案涉及電信詐欺集團,依上述標準,倘該集團業依整體計畫分工、透過電腦系統隨機撥打語音電話予不特定人,其客觀上既已顯露相關成員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意圖與犯意,且若依計畫繼續進行,將實現犯罪結果,而對法益形成直接危險,已與該構成要件之實現具必要關連,即應認業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 |